材料翔实,考订精审
材料翔实、考订精审是《秦汉官制史稿》的又一突出特点。人们了解官制,像了解一件事物一样,迫切需要知晓其发生、发展的全部过程及其作用与影响。而文献材料的记载,在许多问题上不但含糊不清,且颇多矛盾,说法不一,孰是孰非不加考辨,难以定夺。著者充分发挥其学识渊博的优势,引用了大量的翔实的材料,经过考订,把许多官制的来龙去脉及其有关问题搞得较为清晰详细。
以丞相来说,在我国封建社会中,它被认为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显赫官吏,但是,从它的名称到设置由来,文献记载颇不一致。《汉书·百官公卿表》言“相国、丞相皆六国时官”,《通典》言“始皇始置相国”,《历代职官表》言“丞相”和“相国”为两个官名,且“相国在丞相之上”,言人言殊。对待这一聚讼不一的问题,作者经过考证得出:“丞相,是正式的官名,而且是从秦国开始,在秦朝确立的。相国,是人们对丞相,也是对其他名称的宰辅的尊称;相,既是丞相、相国的简称,也是宰辅之职的泛称。”到了汉代,丞相制亦有演变,秦代基本上设左右二丞相,西汉前期基本上设一丞相,武帝时欲置左右二丞相但始终没有任命,仅存左丞相一人。秦以左为上,汉以右为尊。成帝时置三公官,丞相即为三公之一,名称仍旧。哀帝时改丞相为大司徒。光武帝时为司徒。献帝时又置相国,而司徒并存不废。建安十三年又复置丞相。就其职权来说,在其前期有辅佐天子助理万机,有选任官吏、执行诛罚、负责考课、封驳谏诤、总领百官朝议与奏事等大权,但自武帝时开始,逐渐削夺其权力,到了东汉,虽置三公,事归台阁,三公仅备员而已。
又如汉代的刺史一官,《汉书·百官公卿表》和《后汉书·百官志》的叙述简略,语焉不详,《秦汉官制史稿》将其来龙去脉详加考证,指出刺史本为监察官吏,秦时为了加强对地方上的监视,每郡置监御史一人。西汉前期未循秦制,间或派丞相史和御史并出监察地方。到了武帝时期,分全国为十三部州,每州置刺史一人,专管监察,六条问事,不主治民,年俸仅六百石。成帝时改为州牧。哀帝建平二年复旧,秩真二千石,元寿二年又复为州牧。建武时改为刺史。灵帝时改为州牧,甚至是州牧、刺史并行。就其职权范围来说,原来是六条问事,监察郡、国守、相一级的二千石官吏和地方豪强,到了西汉末年便可察及墨绶长吏(县令、长)。原来无选举和劾奏之权,光武帝时间或有之。其后,职权愈加膨胀,察过诏条,干预地方行政,且有领兵之权。秩俸由六百石增至二千石乃至中二千石。原来确实起到了以小制大、内外相维之作用,但日后却走向反面,发展成最有实力的地方封建割据势力……使其来龙去脉跃然于纸上。由于篇幅所限,对其他一些官吏的考述,不能一一列举。
《秦汉官制史稿》不但对官制设置发展演变的来龙去脉阐述清晰,而且对与职官有密切关系的选官、任用、考课等各项制度也揭示详备。单以官吏的任用来说,《秦汉官制史稿》详列了真、守、假、平、领、视、录、兼、行、督等多种任用方式,对任用法规的种种限制,揭示尤为细微。如刺史不能用本州人出任。郡、国守、相不用本郡人。县令、长、丞、尉不但不用本县人,且不用本郡人。到了东汉,任用法规又有发展,有婚姻关系的甲乙双方不得对相监临。以后又有“三互法”,即三州有婚姻关系的官吏亦如此。如甲州人士在乙州为官,乙州人士在丙州为官,则丙州人士不能到甲乙二州为官;对于赃吏的限制尤为严酷,“臧吏子孙不得察举”,吏坐赃者禁锢不得为官;宗室为官不得典三河;外戚不宜备九卿之位;有市籍不得为官;入财为官不署右职;在学历方面亦有限制,上下官吏乃至郡太守卒史均得通一艺以上,等等,考述细致入微。一睹《秦汉官制史稿》便可明了某一职官、某项制度的全部概况,使人们省去了许多翻检之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