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
2004年,新乐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
任命:李爱民为新乐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免去:李爱民新乐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职务。
新乐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接受郝国杰辞去新乐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报市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备案。
新乐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任命:李宪英为新乐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新乐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任命:焦志强为新乐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谢俊旗为新乐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