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管理

物价管理

【概况】 2004~2016年,在新乐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新乐市物价局紧紧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认真履行职责,沉着应对价格异常波动,深化价格改革,依法规范市场价格和收费秩序,完善价格公共服务职能,优化新乐市经济发展环境,加强价格队伍建设,多次被石家庄市物价局评为价格系统先进集体。

2014年,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通知,新乐市物价局并入新乐市发展改革局。

【价格管理和调节】 2004年,零售价格指数104.4%。其中,食品类111.7%,服装鞋帽类98.2%,中西医药类97.4%,书报杂志类102.2%,文化体育用品类98.2%,日用品类99.4%,建筑装潢材料类102.2%。

2005年,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规范22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取消14个单位25项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如农用三轮车、拖拉机公路运输管理费等。零售价格指数101.2%。其中,食品类102.8%,服装鞋帽类99.1%,中西医药类97.4%,书报杂志类100.3%,文化体育用品类99.1%,日用品类100.2%,建筑装潢材料类102.5%。

2015年,抓好“米袋子”“菜篮子”价格,做好价格惠民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新乐市粮食蔬菜价格基本稳定,春秋蔬菜价格周波动控制在10%以内,月波动控制在20%以内,冬夏两季蔬菜价格周波动控制在15%在内,月波动控制在25%,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调控目标。做好供热价格调查监督工作。对新乐市东方热电有限公司价格执行情况及经营状况进行详细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有关供热价格政策等方面、供热企业成本运营情况、财政补贴及相关政策等。完成市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工作。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对新乐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分级用量。于2015年11月10日召开《市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听证会,依法依规完成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工作。

2016年,按照石家庄市物价局居民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重点工作调度会要求,对新乐市市区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新乐市水资源费纳入供水价格,调整后的供水价格标准为居民合表用户1.70元/立方米,分表用户1.80元/立方米。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新乐市实际,污水处理费具体标准调整为居民0.95元/立方米,非居民1.40元/立方米。

【物价监督检查】 2004年,共查处价格违法所得291.6万元,查处案件149件,经济制裁38.76万元。共受理并办结价格举报案件16件。

2005年,加强市场物价的日常检查,查处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等不正当行为;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作用,受理价格举报,及时查处办结;查处价格违法所得297.7万元,查处案件77件,经济制裁52.1万元,其中退还用户29.1万元,罚款23万元,全部上缴财政。

2015年,开展价格检查,维护价格秩序。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平台作用, 一年来共受理各类价格投诉和咨询36件,其中,政策咨询24件,投诉12件,移交3件,立案9件,现已全部办结。其中责令停收非法收费3项,责令改正6项,共责令退还26100余元,办结率为100%。大力开展涉案鉴证工作。共办理各类涉案物品价格鉴证150余起,鉴证金额320余万元。

2016年,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平台作用, 受理各类价格投诉和咨询56件,现已全部办结。其中,投诉17件,回复群众政策咨询39件,群众满意率100%。2016年上半年,共办理各类价格认定案件146起,涉及金额450余万元,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提供价格依据。

【信息服务】 2004~2016年,在新乐全市范围内设立多个监测点,对涉农价格收费,防治禽流感的消炎药、防护服等进行跟踪监测,维护农民和养殖户的利益。

(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