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查办
2004年,新乐市纪委监察局强化领导、强化管理、强化办案协调机制,通过采取专项检查与查办案件相结合等措施,广泛搜集案件线索,收到明显成效。全年共立案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67件,结案67件,给予党政纪处分66人,查出违纪资金760余万元,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2005年,共立案46件,涉及49人,党员48人,给予党政纪处分45人,其中公开审理案件6件,延伸审理案件2件。2006年,共立案42件,其中大要案28件,案件办结率为100%;处分党员干部46人,挽回经济损失420余万元。2007年,共立案调查58件,给予党政纪处分69人,处分科级以上干部12人,案件质量有了明显提高。2008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29件(次),初核案件线索61件,立案58件,给予党政纪处分57人。2009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77件(次),初核案件线索73件,立案58件,结案58件,给予党政纪处分59人,涉及副科级以上干部2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800余万元。
2010年,进一步加大了查办案件力度,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办案工作的意见》和《新乐市纪委监察局2010年度案件查办工作考核办法》,按照“坚持一个指导思想,突出三个工作重点,强化五项措施,力争年内实现案件数量增长30%”的工作思路,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和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切实发挥了查办案件治本功能。全年共初核案件线索104件,立案76件,立案数量同比增长31%,结案76件,结案率100%;给予党政纪处分76人,其中涉及乡科级干部9人,查办科级干部违纪案件同比增长350%。初核案件线索104件,立案76件,立案数量同比增长31%,结案76件,结案率100%;给予党政纪处分76人,其中涉及乡科级干部9人,查办科级干部违纪案件同比增长350%,案件查办数量和质量均有了新突破。
2011年,坚持“纪检监察机关不办案就是失职”的指导思想,认真履职,秉公执纪,做到有件必核、有案必查、查必有果,实现了案件查办数量、质量和份量的“三量”突破。在抓数量上,制定了《案件查办工作考核目标》,使案件查办工作做到年初有指标、月底有点评、半年有评比、年终有奖惩,增进了全委办案工作活力;发挥联席会议作用,畅通信访渠道,整合信息资源,广集案件线索,不放过一个成案机会,推进了案件查办上数量。在抓质量上,专门制定了《审理责任追究制》《承办人负责制》《违纪案件审理“助辩制”》等制度,规范审理工作程序,并采取审理提前介入和积极与上级纪委沟通等方法,有效解决案件判定不严、定性不准等问题,提升了案件查办上质量。在抓分量上,认真做好一般性违纪案件查办工作的同时,把主要精力和主要力量向大要案倾斜,特别是始终坚持把较大数额经济类、科级领导干部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类违纪案件作为案件查办的工作重点,促进了案件查办上分量。共立案132起,审结132起,结案率100%;给予党政纪处分132人(含免于党纪处分4人),涉及乡科级以上干部8人,大要案27件。年度考核中,新乐市被评为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先进集体。
2012年,构建三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网络,建立三条信访“绿色通道”。全年共初核案件线索114件,立案96件,结案96件;给予党政纪处分96人,其中大要案21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600余万元。2013年,共受理纪检信访线索举报178件次。全年累计初核各类违纪案件线索75件,立案71件,结案71件,给予党政纪处分71人。2014年,共受理业务范围内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举报150件次,接到省市纪委要情况件6件,接到市委主要领导批转件18件,立案122件,结案122件,涉及乡科级干部29人,其中单位一把手5人,给予党纪处分100人,政纪处分22人,双重处分2人,移交司法机关7人。2015年,全市共初核案件64件,转立案62件,结案61件;涉及85人,其中乡科级干部29人;给予党政纪处分82人,移交司法机关8人。2016年,全市共初核案件133件,涉及139人,其中科级干部52人;谈话函询4人,立案86件,涉案人员99人,其中乡科级干部26人;结案84件,移送司法机关8人,给予党纪处分74人,政纪处分26人,双重处分4人,涉及党政一把手3人。扎实开展“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整改问题581件,批评教育237人,纪律处分43人,组织处理20人,行政处罚21人,移交司法机关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