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2011年

2011年2月14日,为改造旧城面貌,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整体形象和品质,实现省委提出的“三年上水平”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新乐市城市规划,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收回原堽头乡平房宿舍、剧团平房宿舍等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旧城改造,开发建设居民住宅小区。

2011年5月19日,为保护环境,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进一步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新乐市胜利胶合板厂、新乐市永胜胶合板厂等12家高污染、高能耗企业依法予以关停。

2011年6月27日,为改善城区环境,提高城市整体形象和品质,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新乐市城市规划,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收回原新乐市肉联厂宿舍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旧城改造,开发建设居民住宅小区。

2011年7月12日,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新乐市住房保障制度,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1〕6号),结合新乐市实际,制定《新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1年11月8日,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划定邯邰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总面积为0.0314平方千米,范围为:以自来水厂水源井为中心,半径为100米的圆形区域为一级保护区,不设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