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实施的重大意义

七、《解释》实施的重大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解释》,旨在积极回应社会各方关切,统一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切实解决审判实践中各方反映较为突出的医疗损害责任举证难、鉴定难、责任认定难等难点、争点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指引医患双方规范各自行为,健全医疗纠纷司法解决机制,促进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法治化治理与发展,为增进人民健康提供法治保障。

其一,《解释》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依法妥善审理提供具体指引,有力推动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的司法长效机制的建立健全。《解释》是第一部系统全面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法律规则的司法解释,既有实体责任承担规则,又有诉讼程序规定,条文内容简明清晰,便于操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实践性,能够在供给侧有效满足今后一定时期内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规则需求。比如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较法律及以前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具体规则方面作了更加明晰全面的规定,便于人民法院裁判适用,也便于当事人掌握;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要求及客观原因不能出庭的规定,给人民法院处理相关问题提供了清晰的规则指引;关于紧急救治的规定对“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五种情形的具体化阐释,对于减少认知争议、指导司法实践意义重大。尤其要说明的是,《解释》关于诊疗过错的认定问题,在《侵权责任法》第57条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错的认定标准界定为“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的基础上,明确了认定诊疗过错应依据诊疗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规定的普遍医疗水平,这是一般规则。但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并不平衡,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的医疗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不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资质存在差别,患者自身病情及紧急程度也存在不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诊疗过错的认定有必要适当考虑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资质、地区差异等客观因素。这一规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有利于对相对落后地区或者资质较低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放心开展诊疗活动,也有利于患者就近解决看病就医问题。

同时,《解释》的施行也会对医疗纠纷的多元纠纷化解决机制的健全发展,推动非诉方式化解医疗纠纷提供法律适用方面的指引,促进医患纠纷的妥善化解。比如关于双方自行委托鉴定意见的采信问题,《解释》的规定更是有利于诉前调解过程中对这一鉴定意见的采信,从而快速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其二,《解释》的实施必将对规范医患行为、促进医患关系和谐产生重要影响。司法解释作为裁判规范毫无疑问会产生行为规范的作用和价值。《解释》的内容,特别是其中的实体法规则,无论从行为规范还是价值导向上对于规范医患双方行为具有积极意义,尤其是规范医疗机构行为、发挥医疗机构救死扶伤公益性职责以及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保证和改善医疗产品质量有明显促进作用。甚至有意见认为,《解释》的施行必将对医疗实务工作产生深远影响。例如,对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不仅是对医患双方当事人如何举证的规定,给当事人申请鉴定提供指引,也指导当事人在行为意义上或者日常工作、生活中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等证据。又如,《解释》将“医疗美容纳入医疗损害责任范畴”,对于规范医疗美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再如,关于紧急救治的规定,有利于保障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维护其生命、健康权益。有意见认为,这一规定不仅体现了对患者生命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对医疗机构的约束。更有意见认为,这一规定为医疗机构主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提供了法律遵循,既统一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也解除了医务人员履行救死扶伤职责的后顾之忧,更堵死了因患者近亲属不愿签署意见而延误抢救可能引发悲剧的制度漏洞,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或防止此类医患矛盾的发生。(https://www.daowen.com)

尤其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时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采取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而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的赔偿标准多有高有底。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有一些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为获得更高赔偿,通过转院到赔偿标准较高地区的医疗机构就诊的方式,来获得连接点找管辖法院,导致到该医疗机构所在地法院起诉的案件屡屡发生。尤其在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并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仍然判决原来的医疗机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承担责任,不仅加重了该医疗机构的负担,也加重了不承担责任医疗机构的诉讼负担,不利于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为此,《解释》针对患者同时请求多个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从维护诉讼诚信和维护和谐医患关系的角度,明确了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时,不能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来计算须承担责任的医疗机构的赔偿数额。《解释》的这一规定,旨在在依法救济受害人损害的基础上,导向患者一方理性诚信选择管辖法院(个别情况下包括诊疗医院),有效避免当事人滥诉,维护正常有序的诉讼秩序,也能在明晰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纠纷处理方式,理性对待纠纷从而理性解决问题。由此推之,《解释》对于有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适用规则作出明晰规定,使得医患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义务以及实体权利义务都有清晰认识,对于纠纷处理乃至行为规范及法律后果都具有合理预期,这对于医患双方冷静处理纠纷无疑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因此,《解释》的实施,必将对于预防和化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有效遏制“医闹”具有积极意义。

其三,《解释》的实施,从根本上是为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福祉的有机统一。《解释》的内容坚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在司法制度层面推动病有所医的落实和发展。例如,《解释》中关于医师外出会诊责任承担的规定,价值导向上是为了促进医疗资源的有机分配,鼓励资质水平高的医疗机构积极外派医师进行诊疗,这也方便人民群众在当地得到较好的医疗救治。又如,《解释》中的紧急救治条款,《解释》将特定情况下的紧急救治的决定权交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并且在制度层面给医生提供相应的保障,这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有助于医生在紧急情况下放心大胆地投入对患者的积极救治中去,从而让生命垂危的患者得到最及时、最精准、最高效的救治。这一鼓励是对于生命至上理念的有力彰显,不仅有利于保障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患者得到及时救治,而且有利于生命至上理念得到更大程度上的弘扬,有利于人的生命权与健康权得到更为切实的维护与保障。也有意见指出,“急救免责,怠救担责”,法律责任清晰明确,有助于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对角色职责有更加清醒的认识,更好地担负起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神圣使命。再如,关于缺陷医疗产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的确立,对于规范医疗领域存在的医疗产品市场不规范、制售假冒伪劣医疗产品屡禁不止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