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致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

三、医疗产品致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

第一,以实际损害作为计算标准。计算惩罚性赔偿金,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计算方法是以实际损失作为标准的,而不是以价金作为计算标准,因为价金计算标准是计算违约惩罚性赔偿的标准,不是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标准。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款、《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都是这样。本解释第23条规定也是“赔偿损失及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标准是一致的。

第二,惩罚性赔偿的最高倍数。侵权的惩罚性赔偿金应当是实际损失数额的两倍,即在赔偿了实际损失之后,再赔偿实际损失两倍的惩罚性赔偿。这样的标准比较符合实际情况,也具有较强的惩罚性。在具体适用中,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节,在最高限额之下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这样,侵权人不但要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进行填补性损害,此外还要另外再赔偿实际损失两倍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实际承担的赔偿数额为实际损失的3倍。不过,法律和司法解释在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标准时,都规定的是2倍以下或者3倍以下(《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不适用这个规定),因此,受害患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最高限定为实际损失的2倍,也就是不超过2倍,受害患者可在此范围内自由选择,并非一定要求2倍,也可以要求低于2倍的惩罚性赔偿。对此,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生产者、销售者和医疗机构的主观状态的程度,确定具体的惩罚性赔偿数额。(https://www.daowen.com)

第三,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的实际损失不仅包括人身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1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条文规定的就是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故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计算惩罚性赔偿责任时,精神损害赔偿属于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与标准的实际损失。据此,本条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和标准也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