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的出庭义务
鉴定专家作出鉴定意见后,如果有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审理法官等对鉴定意见存疑,会向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进行咨询,以解答其阅读、审查和运用鉴定意见中产生的疑问。如果经过咨询仍不能使有关人员的疑问消除,甚至各方在对鉴定意见的含义理解以及证据适用上仍然有分歧,最终必然要启动鉴定人出庭质证程序。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强化了法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质证,以期通过强化庭审质证来解决诉讼各方对鉴定意见的争议。但实证研究表明,在司法实践中,这条规定执行的并不理想,法官、鉴定人出于种种考虑,甚至人为阻碍鉴定人出庭作证。法院方面消极执行鉴定人出庭制度的原因:其一,有的法官担心鉴定人出庭质证会拖延时间,降低诉讼效率,影响结案,因而不同意鉴定人出庭质证;其二,有的法官虽然同意鉴定人出庭质证,但是庭审质证过程形同虚设,限制当事人的提问和鉴定人的解释,使庭审质证不能发挥作用;其三,有的法官虽然庭审质证充分,甚至通过质证已经明辨是非,鉴定意见的问题已经暴露无遗,但法官没有排除原鉴定意见,仍然作为定案依据;其四,还有些法官在庭审质证中,陷入一些错误做法,使得庭审质证不能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除了法官外,鉴定人对出庭问题往往也态度消极,原因是:其一,有的鉴定人系从公安司法机关退休的,其过去拥有特殊身份和地位的特权思想没有完全消散,当接到出庭通知时,仍然摆架子,谈条件,不满足要求拒不出庭;其二,有的鉴定人因为业务不过关,鉴定涉及的知识掌握不牢,相关问题分析不透,害怕出庭,因而设置各种障碍,包括提出比较高的出庭费用、人身安全绝对保障等;其三,带无关人员出庭,不遵守庭审规则和要求,在庭审质证中不按照当事人及律师的提问进行质证等。司法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常见理由:一是出庭费用未达要求,有的鉴定人索要的出庭费甚至与鉴定费相当,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自然望而生畏,放弃出庭申请;二是法院不承诺人身安全的绝对保障,拒绝出庭;三是强调鉴定意见是根据临床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做出的,应由咨询人出庭作证。[84]
总之,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在分歧或者法官认为有必要时,应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至于目前影响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几个原因,我们同意刘鑫教授的意见,认为应按照如下规则处理。
1.出庭费用。首先,是否支付、支付是否到位,并不影响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鉴定人无权以鉴定费用未支付或者费用较低为由拒绝出庭。其次,法律虽没有对鉴定人出庭费用进行规定,但是可以参照法律对证人出庭费用的标准,以出庭需要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为限,至于鉴定人要求的更高金额的出庭费用,法庭不予准许。最后,鉴定人出庭的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负担,但可由申请鉴定人出庭的一方当事人或者法院先行垫付。(https://www.daowen.com)
2.合理选择开庭时间。如拟传唤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在确定开庭日期时与鉴定人提前沟通,尽量安排在当事人、鉴定人均方便的时间段开庭。
3.其他理由。鉴定人不得以工作繁忙、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等理由拒绝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