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北医三院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但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在该支架的说明书中已明确注明“适应症:本支架是用于恶性肿瘤导致的食道狭窄和食道气管瘘的缓解病情的治疗。禁忌症:本支架在以下情况下禁止使用:由于良性肿瘤导致的狭窄等”的情况下,北医三院选择适用于晚期食管癌的支架,存在超说明书应用的过失,具有一定过错。故法院参照鉴定单位的鉴定意见,确定其对姬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责任比例认定为30%,其应据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医三院为姬某某植入的食道支架系韩国进口产品,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注册证,准许销售。但作为代理商及销售者的安泰医疗器械公司、天裕科贸公司无法证实植入姬某某体内的断裂支架不存在产品缺陷,故作为代理商及销售者的安泰医疗器械公司、天裕科贸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北医三院、安泰医疗器械公司、天裕科贸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其三方之间纠纷可另行解决。
北医三院、安泰医疗器械公司、天裕科贸公司应当赔偿姬某某因此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等损失。
对于北医三院已垫付姬某某尚未支付的北医三院的医疗费以及北医三院为姬某某垫付的309医院的医疗费,应由北医三院、安泰医疗器械公司、天裕科贸公司承担,并在三方解决其相互之间纠纷时再行处理。据此判决:一、被告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姬某某医疗费二万九千三百三十元九角九分,护理费二万一千六百元,交通费四千五百八十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六千八百二十五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二、被告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为原告姬某某垫付的医疗费三万四千一百零三元七角六分,由被告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负担;三、被告北京安泰惠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天裕康达科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姬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北医三院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https://www.daowen.com)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据此,就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的外部法律效果而言,对医疗机构和生产者适用产品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患者既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就内部法律效果而言,对医疗机构和生产者分别适用过错原则和产品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在经患者请求赔偿其损害后,如果其对医药产品的缺陷没有过错,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结合到本案,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其他人为因素影响的情况下,置入患者体内的支架发生断裂,应认定为产品自身缺陷所致。姬某某作为被动接受治疗的患者,对其置入食道的支架发生断裂没有过错,故依法可以向北医三院请求赔偿。原审法院判令北医三院承担医疗产品侵权责任,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关于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鉴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具有产品责任性质,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北医三院作为医疗机构应首先对因医药产品缺陷给患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后再根据其对缺陷是否有过错行使追偿权,故原审法院在本案中所最终确定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并未超出北医三院的民事赔偿责任范围,法院予以维持。北医三院、安泰医疗器械公司、天裕科贸公司之间的责任承担与追偿问题,可另行解决。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