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过错程度问题。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对患者应尽到善意的谨慎和关心,以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和伤害。被告作为患者信任的医院,在患者张某华的病历中粘贴有陈某兵的临检血液报告单、生化报告单,被告亦承认是工作人员疏忽所致,充分证明被告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推定其具有过错。综合考虑患者年龄、病情以及被告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被告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被告应承担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共计154700元。

二审法院认为,蚌医一附院在病历中粘贴他人血液、生化报告单及微生物报告单未及时归档封存的行为违反卫生部颁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鉴于原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司法鉴定时,由于原告方未缴纳鉴定费,未能形成鉴定结论,过错程度只能酌情确定。综合考虑患者病情及医方过错行为等因素,酌情确定蚌医一附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当。综上,原审适用法律部分不当,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7118.04元;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