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不出庭的条件

四、鉴定人不出庭的条件

1.鉴定人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延期开庭。本解释规定,鉴定人因“健康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可以延期开庭,但没有直接规定有权拒绝出庭。因此,我们认为,本条应理解为,当适当延期开庭就能促使鉴定人出庭时,法院应首选延期开庭。

2.不宜延期开庭的,可采用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本条规定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规定如出一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质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6条规定,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质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1)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2)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https://www.daowen.com)

我们认为,鉴定人有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如不能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应提供不能出庭作证的证据,如身患重病无法行动的诊断证明书,发生自然灾害的证明文件或者媒体报道等。经法庭审查情况属实,可以准许鉴定人不出庭作证。同时法院应指定鉴定人作证的方式,首选即时通讯,在无法采用即时通讯时才应准许以书面或者视听资料等形式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