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大连沙河口王某医疗美容诊所已于2015年11月16日登记注销,在此之后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作为该诊所经营者的被告承担。被告具有相关的医疗资质证书,其经营的大连沙河口王某医疗美容诊所系营利性医疗机构,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原告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被告在为原告实施美容手术中使用了过期的医疗产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属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医疗产品是否存在假冒、过期情形;2.被告是否应当按照医疗费用三倍的标准赔偿原告损失。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原告作为消费者在接受被告提供的医疗整形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被告在为原告实施整形手术中使用了异体肋软骨材料,根据被告为原告制作的医疗病志中所黏贴的异体骨材料商品标签显示,该材料失效日期为2014年2月13日,而被告为原告实施美容手术的时间为2014年4月16日。因此,被告为原告使用的美容整形材料系过期失效产品。根据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但原告对于被告为其使用过期异体肋软骨材料一事并不知情,被告也未证明其将该情况向原告进行过明确的告知。故被告为原告使用过期的异体软骨产品的行为属欺诈消费者的情形。被告虽辩称原告采用非法手段取得被告为其制作的病志材料原件并自行粘贴非手术使用材料的异体骨标签,但被告对此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被告有义务对患者病志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原告提供其本人整形手术病志材料原件,证明被告使用过期的医疗产品,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对病志材料进行了篡改、伪造,故对于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https://www.daowen.com)
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为其使用的膨体材料系假货,要求进行赔偿的请求。原告在被告处进行整形手术时被告为其使用了北京仁诚鸿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代理销售的Surgiform品牌的型号为ESH-773的膨体材料,该产品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能够查到的经国家批准使用的合格产品,原告虽主张该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能够查询到的Surgiform品牌、型号ESH-773的膨体材料非被告为原告使用的材料,但对此未能提供代理商北京仁诚鸿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其他有效的证据,故对于原告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被告使用过期的异体软骨为原告实施手术,应认定有欺诈行为。故被告应当依法返还原告肋软骨移植部分的手术费用,并按照该费用的三倍对原告进行赔偿。根据病例记载,肋软骨移植部分的手术费为4.14万元,因此被告除应返还原告手术费4.14万元外,还应向原告按照该部分手术费的三倍进行赔偿12.42万元。对于原告主张的修复费用35万元,因该费用尚未发生,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