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本解释第23条的规定。

与本案相关的其实有两个惩罚性赔偿,分别属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第1款是针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其惩罚性赔偿以商品或服务的购买价款为计算标准,数额为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价款的三倍;第2款针对的是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由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所造成的损害进行的惩罚性赔偿,其惩罚性赔偿以消费者受到的损害为计算标准,数额为消费者损害两倍以下。《侵权责任法》第47条以及本司法解释第23条的规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款是一种类型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被告使用已经过期的异体骨材料对原告实施整容手术,属于明知医疗产品有缺陷仍然销售或使用的情形,属于欺诈行为无疑。因此原告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要求被告以其支付的费用为基准进行3倍的惩罚性赔偿。同时,原告因为这一行为将受到人身损害,此后为此所支出的医疗费用等均为其损害,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规定以及本司法解释第23条的规定,以此等医疗费用等损害为基准主张不超过两倍的惩罚性赔偿。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字第8645号民事判决书。

[2]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字第25561号民事判决书。

[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书。

[4]浙江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5)杭滨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

[5]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2民终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

[6]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

[7]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5706号民事判决书。

[8]案例来源:《北京军区总医院错误用药致死脑出血患者案开庭》,http://blog.sina.com.cn/s/blog_565591910100gk20.html。

[9]对应2017年《民事诉讼法》第170条。

[10]案例来源:王子利:《七天婴儿之殇,谁之过?——韩敏案件纪实报道》,https://lightblog.1688.com/article/30957608.html?tbpm=3。

[11]对应2017年《民事诉讼法》第170条。

[12]案例来源:王尚柏、张大有:《一起多次鉴定的医疗纠纷案件》,载《安徽医学》,2009年第30卷第4期。

[13]已被《关于废止〈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等39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公告》废止。(https://www.daowen.com)

[14]对应2017年《民事诉讼法》第170条。

[15]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废止。

[16]对应2017年《民事诉讼法》第170条。

[17]对应2017年《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74条。

[18]王尚柏、张大有:《一次多次鉴定的医疗纠纷案件》,载《安徽医学》2009年第4期。

[19]安徽省中级人民法院(2014)蚌民一终字第00792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民申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了再审申请。

[20]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再23号民事判决书。

[21]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1民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

[22]扶沟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

[2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晋民申字第79号民事裁定书。

[24]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烟民四终字第2093号民事判决书。

[25]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洛民终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书。

[26]对应2017年《民事诉讼法》第232条。

[27]对应2017年《民事诉讼法》第170条。

[28]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5486号民事判决书。

[29]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初字第05234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