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本解释第21条的规定。

因医疗产品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受到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受害患者究竟起诉医疗机构,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给机构中的哪一个作为被告,是原告的权利,他有权选择。

受害患者起诉医疗机构作为被告,并且医疗机构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进行追偿。对此,不论是对受害患者的选择,还是医疗机构承担了中间责任后,对最终责任人即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提出追偿请求的,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https://www.daowen.com)

如果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对于受害患者受到的损害是因医疗机构的过错使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或者血液不合格,而受害患者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的被告是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在其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提出追偿请求权。对于这样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受害患者一方提出主张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为还有追偿权的保障。

本案中,原告雷某阁因发生交通事故到被告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断治疗,被告为原告提供了诊断,并给原告行右股骨切开复位“交锁髓内钉”固定手术。被告给原告行“交锁髓内钉”固定手术行为无明显医疗失误,给原告体内安装的内固定“交锁髓内钉”断裂事实清楚,属于产品质量存在缺陷。按照本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原告雷某阁有权向作为医疗机构的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请求因医疗产品缺陷所造成的损害,由于该产品缺陷由生产厂家所造成,因此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在承担完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交锁髓内钉”的生产者予以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