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作证的特殊方式

三、鉴定人作证的特殊方式

由于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属于司法鉴定的一种,因此,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意见做出后,如果有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法庭认为有必要而通知鉴定人出庭,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的,必须出庭质证,接受诉讼各方以及案件审理者的询问,甚至还需要接受其他同行专家的询问、对质。原则上,鉴定人应亲自出庭接受质询,但由于某些鉴定专家是医院的专业技术骨干,业务繁忙,的确难以在开庭时出庭作证的,理论上可以在当事人均同意的前提下,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形式作证。但我们认为,书面形式、视听资料等传统的观点表达形式,只是重申了鉴定人的观点,对于当事人或者法官对专门问题的询问,没有办法当场作出回应,交叉询问等质证程序无法进行,会降低质证的法律效果。目前,视频传输非常方便、快捷,微信、QQ等即时语音聊天工具非常普遍。因此我们认为,在鉴定人无法出庭时,应尽量采用即时视频的方式进行质证。在没有办法采用即时视频的时候,才应准许采用书面或者视听资料等其他形式。(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