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本案中两家医疗机构对患者治疗过程都存在过错,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对损害事实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确定两家医疗机构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责任,同时对患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一被告在为原告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对原告的产期判断失误,在原告出院时也没有按规定对原告作医嘱,是造成原告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第一被告接诊时,没有派出符合规定的车辆并按规定配备医务人员前往接诊,并且在没有取得原告及家属同意的前提下,擅自把原告送往医疗技术及服务水平较低的乡级卫生院进行分娩,是造成原告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由于二被告的医务人员的处置失误,造成原告“产后胎盘滞留、子宫裂伤、软产道裂伤”,分娩的女婴出生后死亡。因此,二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共同承担全部责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