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有义务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质疑非常常见。理论上,提交给鉴定人的鉴定材料已经经过了质证,其真实性、合法性理应不存疑问。但是,由于法官对病历书写、检验结论的作出等规定不了解,对于病历是否属于正常修改还是篡改,修改病历的行为应定性为病历完善还是违规添加无法作出判断,法院通常也会委托鉴定。如果鉴定意见是该修正、添加并不对会鉴定意见产生实质性影响,则这些被原告质疑的材料仍会作为鉴定材料使用,但当事人则会不认可鉴定意见。
我们认为,为了避免当事人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质疑,需要作好以下几点:第一,在法庭质证阶段,作好质证工作,“对于病历书写中仅存在错别字或者笔误等形式性瑕疵的,不影响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及对诊疗行为评价的,应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和说明,争取其理解和支持”。[69]如果病历资料瑕疵可能影响到病历的真实性,或经反复解释、说明当事人仍对鉴定材料不认可,则应尽快对瑕疵鉴定材料进行实质性判断,即通过咨询专家、听证、委托文件检验、病历评估或由鉴定专家作初步判断来认定瑕疵病历是否对鉴定有实质性影响。如果没有实质性影响,则仍可继续进行鉴定,但病历瑕疵部分不能作为鉴定依据,如果有实质性影响,造成鉴定无法客观进行的,则应终止鉴定,导致瑕疵的一方承担对此不利的诉讼后果。[70]第二,双方当事人具有提交鉴定材料的义务,通常来说,病历、检验报告及影像资料都由医方保管或者留存,医方有义务提供上述材料,但是,患方在某些情况下会保存特定的病历资料,如自行保管的门诊病历、影像资料,从医院借出的病理切片等,如若患方拒不提供,则应按照举证责任规则由妨碍证明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后果。第三,当事人有配合鉴定的义务,医疗损害鉴定意见通常依赖对病历资料的分析,但是,不排除特定情况下需对患者进行问诊或体格检查,特别是涉及致残或者遗留后遗症等损害后果时,体格检查比较常见,这时就需要患方的配合,司法实践中,确有患方拒不配合鉴定机构的,经法院反复释明仍拒绝配合者,法院应根据妨碍证明规则作出裁决。(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