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从司法鉴定意见书所阅片中也可证明原告患有股骨头坏死,据此可以认定原告确已患股骨头坏死。原告的该损害结果,虽不能通过司法鉴定证明与被告草坊分院的医疗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但从本案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草坊分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首先从被告提供的执业许可证上,可知该院不具有开展骨科治疗的资格。外科的专业代码为“04.01”,而骨科的专业代码为“04.03”,外科不能包括骨科。因此被告草坊分院在超出执业许可诊疗科目的范围外,给原告施行骨科手术,本身就存在过错;其次给原告施行手术的主治医师崔某科为该院聘请的医生,其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行医,且被告草坊分院也未提供该医师的执业证书,所以不能证明其执业行为具有合法性。根据被告草坊分院以上的过错行为,法院推定原告所受股骨头坏死的损害与被告草坊分院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草坊分院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再审法院认为:给李某施行手术的主治医师崔某科为草坊分院聘请的医生,其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行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草坊分院未能提供出该医师的执业证书,所以不能证明其执业行为具有合法性。根据草坊分院的过错行为,一、二审判决推定李某所受股骨头坏死的损害与该院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无不当。(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