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的相关规定
由于国外多为私有制的国家,个人和所在单位之间的关系可以统称为雇佣关系,因此,用人单位的责任在国外多称为雇主责任。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以及英美法系国家都对雇主责任作出了规定,不过归责原则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立法例:
1.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法国民法规定,主人与雇主,对其家庭佣人与受雇人在履行他们受雇的职责中造成的损害,雇主应该负侵权责任。英美法系国家雇主也多承担无过错责任,雇主不能通过举证自己没有选任或者指示过失而免责。
2.雇主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德国民法规定,雇用他人执行事务的人,对受雇人在执行事务时违法施加于第三人的损害,负赔偿义务。雇用人对于在任命受雇人时,并在其应提供设备和工具器械或者应当监督事务的执行时,对装备和监督已尽必要注意义务,或者即使已尽必要注意仍难免发生损害的,不发生赔偿义务。日本民法规定,因某事业雇用他人者,对受雇人因执行其职务而加于第三人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但是,雇用人对受雇人的选任及其事业的监督已尽相当注意或即使尽相当注意损害仍会产生时,不在此限。不妨碍雇用人或监督人对受雇人行使求偿权。(https://www.daowen.com)
3.以过错推定责任为主,并结合衡平的原则。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由雇用人与行为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选任受雇人及监督其职务之执行,已尽相当之注意或纵加以相当之注意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雇用人不负赔偿责任。如被害人依前项但书之规定,不能受损害赔偿时,法院因其声请,得斟酌雇用人与被害人之经济状况,令雇用人为全部或一部分之损害赔偿。雇用人赔偿损害时,对于为侵权行为之受雇人,有求偿权。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到,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有所不同,不过德国和日本虽然法律规定雇主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但据了解在司法实践中,雇主很难通过证明自己尽到了相关的注意义务而免责,其雇主责任已趋同于无过错责任。而我国台湾地区在过错推定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衡平原则,也使雇主很难不对雇员的行为承担责任。总之,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可以说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