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致害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医疗产品造成患者损害,适用惩罚性赔偿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明知产品存在缺陷,是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已经确定地知道生产的或者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具有损害他人生命或者健康的危险。在客观上,该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有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危险;在主观上,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已经明确地知道该产品存在缺陷,有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危险。明知的要求,是主观过错中故意的要求,明知危险而继续行为,就是放任的故意形式,即间接故意。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故意的要件,经营者故意的内容包括希望损害的发生或者放任损害的发生,其中多数是放任的心理状态,真正希望损害后果发生的恶意较少。二是医疗产品存在缺陷的客观要件,对缺陷的解释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进行解释,即在医疗产品中“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第二,仍然生产、销售。仍然继续生产销售,是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继续将缺陷医疗产品投入流通,并且希望其销售到消费者的手中。仍然生产、销售,是明知之后或者明知当中所为,但也包括在生产销售之后,通过已经发生损害之后明知。无论怎样,只要是明知产品有缺陷可能造成他人损害,仍然生产、销售的,就具备本要件。
第三,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造成患者生命健康损害,是所有侵权行为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但只有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时才适用恶意产品责任,要求责任人承担惩罚性赔偿。因为恶意产品责任的人身损害后果其实在恶意产品责任人的主观意料之中,不出其所料。因此,确定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当然具有科以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必要性,是完全应当的。(https://www.daowen.com)
第四,使用医疗产品于患者的医疗行为与受害患者的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
具备以上四个要件,构成这种侵权责任,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医疗机构要承担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