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专家的基本要求
有人统计过某省司法鉴定的投诉情况,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投诉量排名第一,是被投诉最多的鉴定类别,其中,司法鉴定人的资质和专业背景被投诉的数量最多。[68]过去,由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仅对参与鉴定的鉴定专家人数、回避事项作了规定,并未对鉴定专家的学科、专业背景作出明确要求,鉴定机构往往不太重视鉴定专家的专业背景,以至于经常有当事人质疑鉴定意见,以鉴定专家无相应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为由拒绝认可鉴定意见。本解释从抽象层面,对鉴定专家的鉴定能力提出了相应要求,对于确立鉴定意见的权威性具有进步意义。本解释明确规定应由具有“相应鉴定能力、符合鉴定要求”的专家承担鉴定任务,此款是对鉴定专家的抽象要求,负有专家选择义务的主要是鉴定机构,其次是法院,只有鉴定机构选择合适的鉴定专家、法院对鉴定专家提出的要求明确、适当,才能使最终的鉴定意见获得当事人认可,提高鉴定意见的公信力。
我们认为,鉴定机构选择的鉴定专家应符合以下要求:具备鉴定事项所需的专业知识、经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通常需要提供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存在何种程度的因果关系的判断,要求鉴定专家具有鉴定领域扎实的医学功底和丰富的临床经验,随着医学临床分科越来越细,医生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通常集中于某一非常狭窄的范围之内,因此,鉴定专家首先应具备鉴定事项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另外,鉴定专家应具有相应的责任心,认真负责,由于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鉴定材料,如病历、处方、检验结果等都由医疗机构提供,患方往往认为存在篡改、不真实等问题,假定鉴定人未尽审查义务,采用了真实性存疑的鉴定材料,或者违法补充收集鉴定材料、遗漏重要鉴定材料等,会导致最终的鉴定意见无法成为裁判的依据;最后,鉴定程序要符合要求,从鉴定专家的专业能力、鉴定材料的收集、鉴定意见的出具,都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