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4条 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后,以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患者一方仅起诉部分医疗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情追加患者就诊的其他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