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释义】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患者的知情权。患者的知情权延伸出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和患者的自我决定权。医疗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及时向患者说明情况是其注意义务的一部分。包括了向患者说明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该向其近亲属说明,并取得书面同意。但是实际治疗中,往往说明义务与治疗的后果之间不发生必然的因果关系,说明义务体现的是医疗人员对于患者及其近亲属的伦理关怀,当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法了这些注意义务,可以认定具有医疗伦理过失,但如果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为了平衡医患关系,患者或其近亲属请求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应该不予支持。

同时需要注意,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也是患者自我决定权的前提。患者作为民事主体,当然也享有自我决定权。自我决定权的性质是绝对权,当一个人享有自我决定权时,其他任何人都是这个自我决定权的义务人,都必须保证自我决定权人的权利实现。因此,自我决定权的义务内容,就是权利人的所有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自我决定权人依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的义务。这种义务是不可侵义务。权利人以外的其他所有义务人,只要干涉了权利人自我决定权的行使,干预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就违反了自己绝对性的不可侵义务,就构成对自我决定权的侵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医疗领域,患者同样享有这样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害或者剥夺患者的自我决定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