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某右手指畸形、活动受限长达多年,瘢痕挛缩已经定型,关节挛缩变形,为深度烧伤自然愈合的后遗症,且“掌心处可见少许皮肤溃烂,少许渗出”,其右手状况行疤痕松解+成形+植皮术未违反临床原则。但多年烧伤瘢痕挛缩畸形的治疗,属于晚期治疗,手术次数多,疗程长,治疗前必须有全盘计划,而且需将手术的次数、目的、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注意事项等,向患者交代清楚。辰溪锦滨博爱医院术前虽然告知了李某某“挛缩手指无法达到全部功能恢复;挛缩手指松解后可能继续挛缩可能;瘢痕形成影响外观;术后手指外观无法恢复原样”等手术风险,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对李某某术后可能出现的结果预估不足,术前与李某某沟通不够充分,存在医疗过失。
李某某目前右手状况达八级伤残,其右手功能状况与其入院时状况比较有所加重,但因辰溪锦滨博爱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李某某损害后果之间的参与度难以明确,故辰溪锦滨博爱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李某某右手多年前被火烧伤,瘢痕挛缩已经定型,活动受限长达多年,辰溪锦滨博爱医院应当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70000元为宜。李某某主张伤残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因其系农村居民,亦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故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判决:一、由被告辰溪锦滨博爱医院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李某某和辰溪锦滨博爱医院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https://www.daowen.com)
二审法院认为,辰溪锦滨博爱医院在本案的诊疗活动中,对其医疗行为可能出现的结果预估不足,与李某某术前沟通和告知不充分,未尽到告知义务,故辰溪锦滨博爱医院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李某某的右手本身存在挛缩和功能障碍,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李某某现在右手的伤残后果完全是辰溪锦滨博爱医院的诊疗行为所导致,对此,一审判决也作了充分的阐述。一审法院根据原审原告李某某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的诉讼请求,综合考虑李某某自身伤情和辰溪锦滨博爱医院在本案中的过失,酌情判决辰溪锦滨博爱医院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针对李某某主张的其赔偿标准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上诉请求,因李某某系农村居民,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法院难予支持李某某的上诉主张。综上,李某某、辰溪锦滨博爱医院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