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涉及不同地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二)案件涉及不同地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在一个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当事人不在本地,而是在外地,且不同地区的赔偿标准是不同的,究竟应当怎样确定,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例如,被侵权人即受害患者同时起诉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他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不同,就会发生这个问题。

确定的原则是,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是一个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按照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执行;二是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均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其中赔偿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https://www.daowen.com)

有人对这两个规则提出异议,认为这里没有考虑受害患者住所地的标准,是值得斟酌的。例如,北京的患者在山西受到伤害住进山西和北京的医疗机构治疗,审理确定北京的医疗机构无责,山西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那么,适用山西的赔偿标准确定赔偿金,患者得到的就是较低的赔偿金。同样,即使两个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按照就高不就低的规则而采用较高的医疗机构的地区标准确定赔偿金,也不如受害患者住所地的赔偿标准高的,因而完全依照受诉法院的标准对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利。对此,考虑根据受害患者的住所地较高的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有道理的。当出现这样的情形时,法官可以考虑这种计算方法确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