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告知义务的损害责任及举证责任分配

四、违反告知义务的损害责任及举证责任分配

《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2款规定违反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就构成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其中对于损害的界定,应当包括造成患者人身实质性损害和造成患者精神性权利即自我决定权的损害。对于前者,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6条确定赔偿责任;对于后者,应当适用第22条确定赔偿责任。

对于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本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前条第一款规定提交证据。”即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起诉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这意味着诊疗行为和损害的要件的举证责任应由患者承担。(https://www.daowen.com)

本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的是特殊病情特别告知第二种情形,即特殊病情特别告知: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且取得其书面同意,其内涵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承担一般说明义务,说明义务的内容是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其次,医务人员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除非属于《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的情形,否则一律应当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的书面同意。如果存在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不履行上述告知义务,而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的即可。最后,医疗机构提交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尽到说明义务,但患者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所谓书面同意证据,主要是指由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签字的医疗风险告知书等,在医疗风险告知书等文书的下方,应当有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同意的签名。如果医疗机构提供了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的书面同意证据,就完成了举证责任,就能够证明医疗机构保障了患者以及患者近亲属的知情同意权;不过,即使在这种情形,如果患者有相反证据,例如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证据系伪造等,足以反驳医疗机构出具的书面同意证据的,则认定医疗机构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医疗机构仍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