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的原因力鉴定
2026年03月06日
(三)因果关系的原因力鉴定
因果关系要件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既包括因果关系的有无,也包括因果关系的大小即原因力的鉴定,后者决定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解释》第12条是专门对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力鉴定作出的规定。
通常做法是对侵权行为的原因力大小采用百分比的方法进行,即过失医疗行为或者缺陷医疗产品、不合格血液,对于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原因力为百分之多少。本条规定的内容是:“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在通常情况下,原因力大小是采用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和无原因力的说法来表述。《解释》增加了一个“轻微原因”的层次,这是一个新的提法,将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原因力,在同等原因和无原因之间,又增加了一个新的档次。这样的要求包括两个要素,一是作为原因的过失医疗行为的等级,二是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两者的对应关系是:
全部原因=100%;
主要原因=75%左右;
同等原因=50%;(https://www.daowen.com)
次要原因=30左右%;
轻微原因=10%左右;
无原因=无责任。
鉴定人对医疗损害责任原因力的鉴定意见应当符合上述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有的鉴定人能够鉴定出精确的原因力比例,例如17%,也不是不可以,但是应当有确切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