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与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者连带责任的内部责任承担与追偿规则

三、医疗机构与医疗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者连带责任的内部责任承担与追偿规则

在连带责任中,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就是连带责任的追偿关系,是对最终责任的实现。

关于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追偿关系,还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要说明。第一,追偿之诉也称为责任分担之诉,它发生在连带责任人之间。当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之后,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应负责任而未负责任的连带责任人追偿。应承担责任而未承担赔偿责任的连带责任人,应当按照自己的责任份额,承担责任,补偿已承担赔偿责任的连带责任人因赔偿而造成的损失。第二,连带责任人之间追偿关系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一个或数个连带责任人因缺乏履行能力而未被被侵权人要求赔偿,或者被要求赔偿而无力赔偿,从而没有完全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一个或数个连带责任人在诉讼时因外逃、下落不明等原因而未被起诉,因而没有完全承担赔偿责任;三是一个或数个连带责任人没有全部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份额。(https://www.daowen.com)

追偿规则的适用,需要先确定责任人内部每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具体份额需要运用比较原因力的方法予以认定。比较原因力是在医疗损害责任中普遍运用的规则。原因力,是指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共同原因中,违法行为和其他因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101]也有的学者认为原因力是指在引起同一损害结果的数种原因中,每个原因对于该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102]抑或是指违法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力,[103]区分原因力实际上是区分因果关系的程度。[104]原因力的基本规则是,在数个原因引起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案件中,各个原因构成共同原因,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具有不同的作用力;不论共同原因中的每一个原因是违法行为还是其他因素,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承担与其违法行为的原因力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份额,不是由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害结果,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05]

首先应当确定哪些行为和事实是医疗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其次,确定医疗过失行为和产品缺陷致害属于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强势原因还是弱势原因;最后对诸种原因力对于损害发生所起的作用力进行分析,确定医疗过失行为的具体原因力。应当根据这样一些因素来判定共同原因中各个原因对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具体原因力的大小:原因力的大小取决于各个共同原因的性质、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的距离以及原因事实的强度;直接原因的原因力优于间接原因;主要原因优于次要原因;原因事实强度大的原因优于原因事实强度小的原因;原因事实距损害结果近的原因力优于原因事实距损害结果远的原因力。[106]

需要注意两点:第一,确定连带责任人各自责任份额的基本因素,是各连带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原因力,将这两个因素综合判断,确定各共同侵权人各自的份额。具体方法是:首先,确定整体责任是100%;其次,确定各行为人主观过错在整体过错中的百分比,按照故意重于重大过失、重大过失重于主观轻过失和客观轻过失、主观轻过失和客观轻过失重于一般过失的标准,分别确定各行为人各自所占过错的比例;再次,确定各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亦用百分比确定,即全体行为人的行为总和为100%,各行为人的行为各占一定的百分比;最后,某一行为人的过错百分比与行为原因力百分比相加除以2,即为该行为人的责任份额。例如,某一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为30%,行为的原因力为50%,其责任份额即为40%。第二,共同行为人之间的追偿关系,是在原共同侵权行为或共同危险行为产生的赔偿关系消灭之后,又产生的新的赔偿关系,其权利、责任主体,是已经承担赔偿责任的连带责任人和未承担或未全部承担赔偿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连带责任人有权要求未承担或未全部承担赔偿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如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不管是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承担完责任之后,如果其承担的责任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可以追偿的数额是其他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的那部分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