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实行完全推定的缺陷

(一)医疗过失实行完全推定的缺陷

在理论界,关于如何证明医疗过失存在较大的分歧。有观点认为医疗过失应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由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56]亦有观点认为应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实行完全的医疗过失推定。[57]相应的,在过去较长的司法实践之中,法院通常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过失的认定,即受害患者一方要实现赔偿权利,就必须自己举证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其中重要的证据来源便是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以此来确认医疗机构的过错,如果受害人不能取得医疗事故的鉴定意见,通常就无法获得赔偿,这种做法不利于患者权利的保护。多年实践后,最高人民法院也意识到此种缺陷,认为采用普通的过错责任原则认定医疗损害责任会使众多的受害患者受到损害却无法得到赔偿,对受害人极为不利。故在200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医疗过失的证明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58]即对医疗过失实行完全推定,受害患者一方只需举出证据证明损害的存在和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至于损害和医疗行为的因果关系和医疗机构的过错都采取推定的方法。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的,需要提供自己的行为不具有过错的证据加以举证证明。

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医疗过失和因果关系的完全推定规则,使得医疗机构在诉讼地位上陷入严重不利的局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为了自保,不得不采用一切能够采取的医疗措施,以保存医疗诉讼证据,同时对于具有风险的医疗行为采取回避态度,从而基本上形成了防御性医疗的局面。因此,实行此种诉讼规则的后果,反而损害了作为全体患者的人民群众的利益。(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