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确定司法鉴定机构的具体办法

二、协商确定司法鉴定机构的具体办法

依照当事人的处分权原则,在具有相应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范围之内,当事人有权协商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关于协商确定的方式,原则上应尽量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防止一方当事人与极少数法官“勾兑”,利用对方信息不对称使协商无法达成协议,再由法官指定某些特定鉴定机构的情形出现,司法实践中的以下做法可资借鉴:一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适格的鉴定机构,此为最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鉴定人产生方式之一,但双方当事人互相不信任,费时费力而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比较常见的做法是当事人各自选择几家鉴定机构,由双方共同选中的鉴定机构承担鉴定任务;二是申请一方提出几家适格的鉴定机构,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此种方式的实施需要当事人之间具有基本的信任程度,否则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三是由法官选定几个鉴定机构供双方当事人选择,该方式效率较高,但存在干涉当事人处分权的嫌疑;四是随机抽取鉴定机构,这是目前当事人普遍接受的鉴定机构的选择方法。最后,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同意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方法,或者同意采用的方法未能选定鉴定机构,法院有权指定鉴定机构。[67](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