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是否属于产品
血液是流动于包括人在内的动物心血管系统中的一种红色液体,在心脏的推动下沿全身血管系统循环流动,运输物质、维持内环境相对恒定,保护机体及参与神经体液调节。缺乏血液供应的组织器官,其代谢与功能将严重紊乱,甚至组织坏死;人体大量失血或血液循环严重障碍,将危及生命。[23]正因为血液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因此才在诊疗活动中具有救死扶伤的重要意义,医疗机构必须采集血浆、储存血浆,用于抢救和治疗危重病人。
血液是否为产品在学界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血液是产品,血站是产品的生产者,医院是产品的销售者,理由是血液在使用之前经过加工和制作过程,血站按照一定的价格将血液交付医院,是一个等价交换的行为,且《药品管理法》规定血液制品属于药品。[24]也有观点认为,血液不应当属于产品的范畴,因为对血液的加工、制作并不是为了销售,亦非营利,不符合产品责任法规定的产品属性,因此不是产品。[25]
争论血液是否为产品的实质,是为了确定输血造成的损害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美国,原本认为血液不属于产品,并将其排除在产品之外,因而不适用产品责任规则,也就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在1992年“昆塔娜诉血液服务机构”一案中,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采用的理论为,如果整个血库行业是有疏忽的,那么遵守国家注意标准的血液中心可能被判处负有责任,它剥夺了血液采集者依照国家标准的权利,实质上将血液纳入了产品责任法的产品范畴。1996年“斯尼德诉美国血库协会”一案中,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判定,医院遵守普遍注意标准并不能免责,也就是要对血液承担产品责任,从而间接承认了血液的产品性质。加拿大将血液及血液成分规定在食品和药品法案目录D类的生物制药中,也就是把它们引入产品责任法的产品中。[26]这些经验特别值得重视。人体组成部分与人体分离之后,就成为特殊的物,[27]且血液的所有权属于血液提供机构,将其出卖于医院,医院又将其出卖给患者,具有产品的特征,应当视为“准产品”;况且《侵权责任法》已经将不合格血液与缺陷医疗产品的责任规定在一起,一并适用产品责任规则,再去争论血液是否为产品其实已经没有特别的意义。因此,血液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责任在性质上仍然属于产品责任。[28](https://www.daowen.com)
笔者认为,血液并不是产品,但是《侵权责任法》第59条将血液造成损害与医疗产品造成损害列在同一条文之中,因此可以将血液认定为是“准产品”,即准用产品责任规定的非产品,不合格的血液就是“准缺陷产品”。因此,应当参照适用本条司法解释的前两款规定,对不合格血液的提供者参照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规定,列为当事人或者追加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