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案例评析】

本案焦点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未履行说明义务,是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株洲县一医院于2012年7月24日18时30分向患者下发病危告知书时,在未能确认患者本人及其患者法定代理人身份的情况下,就让他人代为签名,没有完全履行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应尽的告知义务,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1款。本案患者已年满66周岁,本身患有右侧胸腔积液以及入院检查怀疑肺癌的病情发展来看,其在入院一天多的时间就死亡,没有证据证明系该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导致患者吴已某死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未履行说明义务,对患者死亡的后果不构成实质性的损害和影响,故此医疗机构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