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医疗机构就诊造成损害案件的被告、第三人】

第二条 【多个医疗机构就诊造成损害案件的被告、第三人】

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