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患者男性,51岁,于2004年10月份发现大便时肛门有肿块脱出,有时需用手托入肛门,无便血,无肛门失禁,后在某县人民医院拟“环状内痔”收住院。入院后完成术前各项检查,于12月1日下午在鞍麻下行“内痔环切术”,手术顺利。术后第二天肛管拔除并排便,给予“PP”粉坐浴,痔疮膏外用,无发热及切口感染,于12月10日出院。患者术后出现大便次数增多,每日7、8次,多则10余次,经该院门诊治疗症状无改善,于2005年4月28日转诊到某市中医院就诊,经肠镜检查诊断为“肛管皮肤缺损,肛门不完全失禁”。后患者多处就医,效果不佳。
医院辩称:对患者因环状内痔在诊疗过程中我院的诊断正确,治疗原则合理,无违反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的行为。患者术后出现的症状属于手术后较常见的并发症。
本案先后启动了3次鉴定程序。
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无责任。2005年4月17日患者向法院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于2005年6月2日作出某医鉴[2005]00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书专家分析意见:(1)专家组讨论认为:从现有病历资料分析,患者的肛管皮肤缺损及大便失禁是由于手术刀口感染引起的,而手术切口感染是痔疮术后的常见并发症,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医方在手术指征的掌握及手术术式的选择上符合诊疗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没有违反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2)当事医院医疗行为与该患者的人身损害无直接因果关系。(3)当事医院无责任。鉴定结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https://www.daowen.com)
第二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患者收到首次鉴定结论后不服,于2005年7月19日向安徽省医学会提请再次鉴定,法院于2005年8月2日出具医疗事故再鉴定委托函,医学会于2005年11月作出皖医鉴(2005)07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专家分析意见:专家组听取医患双方陈述,并经行提问,经专家组讨论认为医方在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把握及手术术式选择上符合诊疗常规,但患者术后肛门局部皮肤缺损,部分黏膜外翻及排便异常与手术操作有关。结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第三次,司法鉴定,构成五级伤残。2006年6月患者委托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日作出法临鉴字(2006)904号鉴定书,主诉:排便控制不佳,大便次数增多1年余。检验所见:神清,自入门诊,答问切题。查体合作。肛门肛管皮肤呈环状缺损,无齿线,直肠黏膜部分外露,指诊肛门括约肌松弛,乏力。余检无特殊。分析说明:根据本案案情,临扇记录和检验所见,被鉴定人痔切除术后出现排便控制不佳,便次增多的事实存在,经治疗现术后1年余,其大便失禁症状未见明显改善,可视为难以恢复。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13]标准第4、5、7、d条的规定,评定被鉴定人上述征象为V(五)级伤残。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痔切除术后大便失禁,难以恢复,评定其构成V(五)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