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指南(2011年)

(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指南(2011年)

由于损害后果发生在患者身体,所以患者一方应对存在损害后果以及损害后果的程度承担举证责任。审判实践中,患者可以医疗机构的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损害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过错责任。根据证据法的原理,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应当对加害人存在过错及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应由原告对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在证明标准的把握上,须考虑到在医疗过程中,医患双方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医疗机构一般掌握着病历等医学材料。因此,患者一方如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就应认定患者举证到位,而由医疗机构承担提供反驳证据的责任。但在医疗损害案件中,医疗机构的过错及因果关系的认定存在专业强的特点,即使患者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但是否证明到位法官往往无从判断,此时须通过鉴定解决,因此患者原则上应承担第一次鉴定费用。如患者不申请鉴定,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