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形态
医疗产品造成患者损害,其责任形态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其基本规则是:
1.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有三种:一是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直接使用医疗产品,应用于患者身上,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当然是责任主体,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如果医疗机构不能指明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二是医疗产品生产者,其制造了有缺陷的医疗产品,并且造成了患者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三是医疗产品的销售者,按照《侵权责任法》第41条至第43条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销售者对于缺陷产品造成损害具有过失,不论其是否为产品缺陷的生产者,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则销售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2.实行最近规则受害患者可以选择请求医疗机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按照产品责任的最近规则,受害患者有权在上述三种侵权责任主体中,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法律关系“最近”的一个请求权行使。因此,受害患者有理由选择医疗机构作为索赔主体,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也有理由选择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3.实行最终规则准许首先承担责任的一方向缺陷生产者追偿(https://www.daowen.com)
按照产品责任的最终规则,在医疗机构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其取得对存在缺陷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追偿权。医疗机构可以向其请求承担因缺陷医疗产品造成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请求权是全额的请求权,包括在前手诉讼中所造成的损失,凡是缺陷医疗产品造成的损害,都有权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本条司法解释第2款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当然,如果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或者血液不合格是由医疗机构造成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医疗机构予以追偿。本条司法解释第3款对此予以了进一步的明确。
4.患者将医疗机构和生产者、销售者同时起诉的应按照最终规则处理
在诉讼中,如果受害患者将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一并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的,法院在审理中,可以直接适用最终规则,确定缺陷的直接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不必先实行最近规则让医疗机构先承担责任再进行追偿;也可以判决确定在执行中实行不真正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