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2026年03月06日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本解释第22条的规定。
如果患者的损害仅仅是由缺陷医疗产品造成的,就属于医疗产品责任,应当按照本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处理,医疗机构虽然有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最终还可以向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追偿,也就是不需要承担终局的赔偿责任。患者、医疗机构和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之间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但是如果医疗机构在对患者使用缺陷医疗产品时存在过失,则三者之间的关系就发生了变化,由不真正连带责任转化为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与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构成客观关联的共同侵权行为。(https://www.daowen.com)
本案中,患者郭某的手术中,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常识使用了不同材质的钢缆,对于钢缆断裂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过失,而昊德公司作为医疗产品的销售者将不同材质的钢缆交付于手术实施人,未尽到医疗产品的使用说明和警示义务,存在警示说明缺陷,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原因。医疗机构306医院的过失医疗行为与昊德公司销售的医疗产品的缺陷相结合,共同造成了损害的发生,因此,按照本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306医院应当与昊德公司对于患者郭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