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中,原告是受害患者;被告通常是医疗机构。尽管医疗损害责任的实际加害人多是医务人员,由于医疗损害责任是用人单位责任的特殊表现形式,因而在通常情况下,医疗机构是被告,不包括医务人员。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如果患者因同一伤病先后就诊于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并遭受了损害,符合多数人侵权行为的构造。所谓多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应当包括的要素是:第一,行为人的数量为多人,即为两个人以上;第二,造成的损害后果为一个,因此是一个侵权行为,而不是数个损害后果以及数个侵权行为;第三,数人侵权行为包含共同侵权行为、分别侵权行为以及竞合侵权行为等;第四,数人侵权行为的责任多数是由数人分担,也存在不分担责任者。只要符合上述基本特征,就是数人侵权行为。(https://www.daowen.com)

基于此,本解释第2条规定“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这一规定契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多数人侵权的规则和《民法总则》第178条的规定,至于患者究竟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过的医疗机构,患者具有选择权。

在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3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如果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当事人提出的追加申请。例如被诉的医疗机构认为责任人另有他人而申请追加当事人时,便属于此种情形。此外,《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追加相关当事人的,即使当事人不申请追加,也可以自己依照职权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