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郭某某因“2年前无明显诱因出现上腹不适呈持续性隐痛,伴恶心、偶伴反酸,无呕吐”等症状,于2008年5月8日入住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以下简称肿瘤医院)处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胃类癌、高血压。2008年5月12日,肿瘤医院为郭某某行胃大部切除术,术后标本送病检。病理示:胃粘膜组织轻度萎缩,部分不典型增生,未见明确肿瘤残存,淋巴结未见转移癌(0/4)。2008年5月26日,郭某某出院,出院诊断为:胃类癌。2008年10月30日,郭某某复查胃镜示:胃类癌术后,手术局部粘膜呈瘢痕样改变且局部形成半球形隆起,术后改变?2012年5月9日,郭某某复查胃镜示:残胃手术局部局限性隆起(距门齿约46cm),隆起处胃壁增厚,以粘膜层和粘膜下层为主,术后改变?占位待除外。2012年5月9日腹盆CT示:吻合口局部见软组织肿物,约3.4cm×4.0cm,考虑肿瘤复发。2012年5月30日,郭某某再次到肿瘤医院处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胃类癌术后复发。2012年6月4日,肿瘤医院为郭某某行开腹探查术、腹腔粘连松解术和腹壁切口疝修补术,术中探查未见明确肿瘤复发迹象。2012年6月14日,郭某某出院,出院诊断为:胃类癌术后。

郭某某于2013年7月2日申请司法鉴定,就鉴定检材,郭某某提交包括其在肿瘤医院处两次住院病历复印件(盖蓝章)各一册在内的多项病历材料;肿瘤医院对于材料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同意送检,就郭某某在其院两次住院病历原件,肿瘤医院称“至今未找到”。2013年7月15日,一审法院与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后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预受理通知书》,要求郭某某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15000元。原审法院通知郭某某后,郭某某未在鉴定机构指定的时间内交纳鉴定费,故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13年8月16日出具《退鉴函》,决定不予受理本案委托鉴定事项。原审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告知后,郭某某称其未交纳鉴定费属实,并申请法院更换一家鉴定机构。肿瘤医院对此表示同意,并于2013年8月29日出具《情况说明》,再次确认“病历号××××83的原告原始病历尚未找出”。(https://www.daowen.com)

2013年9月16日,原审法院向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出具《委托函》委托其进行鉴定,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向原审法院出具《退卷函》,以“该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及鉴定能力”为由,终止本案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