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缺陷”的认定

(二)医疗产品“缺陷”的认定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9条和本解释第3条的规定,生产者及医疗机构承担责任,须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为其前提。对于“缺陷”的认定,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的一般标准,即“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医疗产品的缺陷主要包括四种:一是设计缺陷,指医疗产品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二是制造缺陷,是指医疗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因原材料、配件、工艺程序等存在错误,导致产生不合理的危险;三是警示说明缺陷,是指具有合理危险的医疗产品投入流通后,未对其危险性进行充分警示和说明;四是跟踪观察缺陷,指医疗产品投入医疗过程时,虽现有科学技术尚不能完全发现该缺陷,但生产者及销售者亦未进行跟踪观察以及时发现危险,或者发现危险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就医疗器械及消毒药剂的缺陷,根据上述标准进行认定并无困难。但由于药品作用机理的复杂性,现有的技术对许多药物机理并没完全认知,因此,对药品的缺陷判断标准需要特殊考虑。[19]在一般情况下,药品缺陷的主要认定依据为药品质量标准,即为保证药品质量而对各种检查项目、指标、限度、范围等所做的规定。药品质量标准是药品的纯度、成分含量、组分、生物有效性、疗效、毒副作用、热原度、无菌度、物理化学性质以及杂质的综合表现。药品质量的法定标准主要为国家药典。药品生产一律以药典为准,未收入药典的药品以行业标准为准,未收入行业标准的以地方标准为准。需要指出的是,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当然认定存在药品缺陷;但符合上述标准的也不能直接认定为无缺陷。如曾被视为清火良药、临床使用多年的龙胆泻肝丸,完全是按照《中国药典》规定生产的,但因含有马兜铃酸造成患者肾功能衰竭,同样存在缺陷。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危害与收益比例、消费者期待、医学发展水平等具体情况综合进行判断。[20](https://www.daowen.com)

另外,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以及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认定为假药的,当然推定该药品存在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