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08年12月14日上午原告李某因骑自行车跌倒摔伤,经被告长子县丹朱镇卫生院草坊分院(以下简称草坊分院)医生检查后当日入住该院治疗,确诊为左侧股骨颈骨折,同年的12月27日该院从其他医院聘请医师崔某科为原告施行经皮穿刺钉内固定术,2009年1月9日原告出院。2010年3月29日至4月7日被告草坊分院为原告施行股骨颈术后内固定拔除术,2010年4月7日草坊分院出院证诊断项记载:“左股骨颈骨折术后,股骨头坏死”。原告在该院两次住院治疗期间共支付医疗费3451.30元(其中第一次2774.90元,第二次676.40元)。2011年4月12日至22日期间,原告在家人的陪护下到北京积水潭医院检查治疗。经检查,该院4月16日影像学检查报告的诊断意见为左侧股骨颈骨折术后改变;左侧股骨头骨坏死;请结合临床,骨质情况参阅X片或CT,随诊复查。(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