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2026年03月06日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本解释第3条的规定。
本案属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和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都是责任主体。在诉讼中,患者可以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医疗机构,如果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医疗机构中的部分主体,法院应当尊重这种选择。但在庭审中,如果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同时,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之时,还可以依照职权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https://www.daowen.com)
在本案中,高某遭受的损害是由于枣阳一医院开出的处方和德士鼎公司生产与销售的固定钢板共同造成的,因此医疗机构枣阳一医院和作为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德士鼎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在起诉时,仅起诉部分责任主体即枣阳一医院,法院对此应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枣阳一医院认为高某植入的内固定钢板是德士鼎公司销售给枣阳一医院的,故申请追加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德士鼎公司为共同被告,一审法院准许了该申请,并追加德士鼎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