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人对于所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赔偿请求权
2026年03月06日
二、其他人对于所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赔偿请求权
其他人因与死亡患者之间并不具有亲属关系,因而其原则上无权获得损害赔偿,但是如果其为了尽快抢救患者垫付了患者的医疗费,或者及时安葬患者支付了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有权要求侵权医疗机构对其所支出的这些费用予以赔偿。
至于其请求医疗机构赔偿这些费用的权利基础,则有不同的规定。其一,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对于患者的医疗费、丧葬费的支付并不具有法定义务,其从事这些行为属于替医疗机构管理事务,符合无因管理的规定,因而对其所支出的费用可以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向被管理人医疗机构主张偿付。其二,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8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医疗机构医疗侵权行为也属于第18条所调整的范围,因此支付了患者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自然可以直接以该条作为请求权基础去请求医疗机构对这些费用进行赔偿。比较起来,因为《侵权责任法》第18条的规定更为直接,举证负担较轻,因此权利人以此规定作为请求权基础比较有利。因此,本条司法解释第2款对此予以了进一步明确。(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