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2026年03月06日
(一)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对于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了恶意生产、销售产品致人人身严重损害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顺理成章,医疗产品也是产品,当恶意生产者、销售者明治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当然也应当适用该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故《解释》第23条规定:“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损失及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时,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法,2013年在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在该法第55条第2款规定了恶意产品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的方法,即在赔偿了实际损失之后,再赔偿实际损失的二倍以下作为惩罚性赔偿。本条司法解释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计算方法,就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的。
掌握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法,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条件是明知医疗产品有缺陷仍然生产、销售,且造成了受害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第二,惩罚性赔偿的承担是在承担了实际损失的赔偿之后,即实际损失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并行。第三,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是在实际损失的二倍以下,可以是二倍,也可以是不足二倍,由法官斟酌具体案情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第四,上述实际损失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按照以往的经验是包括的,其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