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原告代某姣,智障患者、宫内孕。2013年4月23日入住第一被告处进行产前检查治疗。诊断宫内孕37+1周,产前治疗二天,于2013年4月25日出院。同年4月27日凌晨2点30分左右,患者紧急分娩,由其家属直接拨打扶沟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以下简称第一被告)服务电话要求接诊。凌晨3点05分左右,第一被告派出服务车及医生到达患者家中接诊。接诊途中,因情况紧急,于凌晨3点40分左右,第一被告接诊医生将原告就近转入扶沟县吕潭卫生院(以下简称第二被告)处实施紧急阴道分娩术。接生中,二被告医护人员共同参与实施了对患者代某姣进行阴道分娩术的全过程。分娩中,婴儿死亡,是胎内死亡还是产后死亡,双方存在争议。同日6点20分左右,患者转入扶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产后胎盘滞留,左侧阔韧带血肿、右侧子宫下段裂伤、宫颈裂伤、阴道壁裂伤、会阴裂Ⅱ度、瘢痕子宫、孕2产2、肠梗阻、精神分裂症。在扶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二天,支出医疗费8562.81元。于2013年4月29日,院方建议转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初步诊断:子宫及软产道裂伤、肠梗阻。住院治疗15天,发生医疗费11424.34元。2013年5月14日出院。出院诊断:子宫及软产道裂伤修补术后、肠梗阻、贫血。现治疗终结。死亡婴儿未进行尸体检验。

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针对其生育能力是否造成损害及伤残等级、婴儿死亡原因、二被告的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要求进行司法鉴定。2014年3月,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争议事项委托鉴定。同年3月13日,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退卷函,以患者经历四家医院治疗,但没有提供被告的两家医院的病历资料、婴儿死亡亦没有进行尸体检验,无法出具明确的鉴定结论为由,本案不予受理。2014年6月14日,法院又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争议事项进行鉴定。同年6月19日,该鉴定中心出具不予受理说明,以不能提供被告医院的病历资料,不能出具明确意见为由,不予受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