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材料的质证

三、鉴定材料的质证

在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中,就诊的病历资料作为最重要的鉴定材料,常常饱受争议。一方面,病历资料完全由当事人一方完成,且部分病历资料一直归于病历完成者一方保管,这极易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对病历真伪的质疑;另一方面,病历资料对于鉴定的开展极为重要,病历资料是对争议医疗行为的开展、病情变化等情况最全面、客观的记录,在所争议医疗行为已不可再现的情况下,这些客观记录几乎是唯一的鉴定依据。质疑病历资料真实性一直是医疗侵权案件中长盛不衰的话题,因对病历资料真伪存疑导致无法开展鉴定、案件审理停滞的情况时有发生。[71]我们认为,法院应充分重视提交鉴定前对鉴定材料的质证。质证应主要围绕鉴定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在当事人质疑病历资料的真实性、但无相应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法院应果断地作出不予采信的决定。

通过对鉴定材料的质证,真实性得以确认的鉴定材料,依法可以作为鉴定依据。对于存在瑕疵的鉴定材料如何处理,我们认同福建、广东等省市关于瑕疵病历的四种处置方式:(1)当事人以伪造、篡改、销毁或其他不当方式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致使无法认定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或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75条的规定处理;(2)病历资料内容存在明显矛盾或错误,制作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致使无法认定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或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75条的规定处理;(3)病历资料虽存在瑕疵,但不足以影响医疗损害鉴定的,可继续进行鉴定,但瑕疵部分不能作为鉴定依据;(4)病历书写仅存在错别字或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