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争议事实及原告的诉请,本案争议焦点应属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中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原告认为,二被告在对原告实行阴道分娩术中存在过错,要求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及婴儿死亡的事实承担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上述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一被告在对原告实施接诊过程中,无充分证据证明发生紧急情况下,需要就近在第二被告处实施阴道分娩术的医疗方案、医疗风险向患者的近亲属进行了告知、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客观上侵害了患者及患者家属的知情权和决定权等其他民事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医疗过失上,由于二被告未善尽告知义务,即推定二被告及医务人员具有过失。针对在第二被告处对原告实施阴道分娩术的过程,应认定属二被告医务人员共同实行的对原告的诊疗行为。针对原告在接受阴道分娩术及相关诊疗中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害等相关损失,二被告在各自医疗过失责任范围内,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针对二被告作出的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原告或原告近亲属意见的,可以立即实施相应在手术措施的抗辩,在第一被告接诊过程中及二被告共同实施阴道分娩术前,原告的丈夫及其他亲属均在现场,同样,二被告无证据证明,在此情况下已善尽了必要的法定告知义务。因此,二被告无理由以“不能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意见”情形下,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阴道分娩术措施。(https://www.daowen.com)

二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扶沟县计划生育服务站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3520元,由被告扶沟县吕潭卫生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260元。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