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力与因果关系要件的关系

一、原因力与因果关系要件的关系

原因力就是区分因果关系程度的一个概念。考察原因力,离不开因果关系的理论。早期主要的因果关系学说是条件说。条件说认为,凡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都是损害结果法律上的原因,一切条件都是平等的、等价的。该说偏重对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认为原因与条件具有相同的原因力,更谈不上对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的区分。为了矫正条件说的弊端,原因说应运而生。原因说主张对原因和条件严加区分,仅承认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说提到了原因力的概念,并在原因力的探究上推进了一步,一是区分了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条件,以寻求法律上真正引起损害发生并承担责任的原因,二是区分损害发生的各种原因的原因力,以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分担责任。但原因说主要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考虑,并未将法律上的价值判断纳入视野。

其后,学界提出了相当因果关系说,即“无此行为,虽不必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足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种损害者,则无因果关系”。此说将因果关系分为条件关系和相当性两个层次,兼具技术性和法律的秉性,因此,原因力也不仅是一个纯技术性的客观概念,同时函括了价值评判和法官的主观评价,发展为一个具有事实性和法律性、主观性和客观性的二元统一概念。(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