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0日,李某某因其右手多年前被火烧伤到辰溪锦滨博爱医院就医,入院检查为李某某右手拇指正常,食指弯曲,食指掌根部瘢痕挛缩,中指、示指、小指蜷曲,不能伸直,中指、示指、小指掌根部瘢痕挛缩,与掌横纹处粘连,不能做屈伸运动,指掌关节僵硬,掌心处可见少许皮肤溃烂,少许渗出,无红肿,压痛,入院诊断为右手疤痕挛缩并功能障碍。同日,李某某住院治疗并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2015年3月11日在全麻下行右手疤痕松解+成形+植皮术,同年3月18日,李某某出院,共住院治疗9天,出院诊断为右手疤痕挛缩并功能障碍,出院建议为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回家继续换药治疗,7天后拆线;加强患肢功能锻炼,半年后行二期手术;随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为5528.4元,李某某领取泸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金2728元。

李某某出院后,同年3月19日至21日在石榴坪乡卫生院住院3天,支付医疗费231.2元。后李某某认为其在辰溪锦滨博爱医院住院期间,医务人员不负责任,违反医疗护理常规,术后致其右手失去劳动能力,造成人身损害,导致残疾。辰溪锦滨博爱医院认为李某某在住院期间,医院人员严格遵守医疗护理常规,手术没有造成李某某手部功能损害,辰溪锦滨博爱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https://www.daowen.com)

2015年12月2日,辰溪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怀化市医学会就李某某医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该医案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6年6月24日申请对其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辰溪锦滨博爱医院于同年6月28日申请对其医疗行为与李某某所受损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行为对李某某损伤的参与程度进行鉴定。2017年4月14日,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作出南医大司鉴所[2016]书鉴字第1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辰溪锦滨博爱医院对李某某术后可能出现的结果预估不足,术前与李某某沟通不够充分,存在医疗过失;李某某目前状况系所行右手疤痕松解+成形+植皮术后并发症,其后期仍可能需再次手术,其手功能状况亦有变化的可能,故参与度难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