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本解释第6条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在本案中,由于鉴定的需要,原告郭某某要求被告肿瘤医院提供郭某某的病历原件,但被告以未找到为由拒绝提供,导致郭某某申请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无法进行。(https://www.daowen.com)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本解释第6条的规定,如果医疗机构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和拒绝提交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又不能证明自己具有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的,就应当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故一审法院据此推定肿瘤医院对郭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同时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医疗机构与郭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也认为,由于被告肿瘤医院未提供郭某某的病历原件,致使鉴定机构认定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无法进行,因此一审法院推定肿瘤医院对于郭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郭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故维持了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承担责任的判决,而仅对损害赔偿数额做出了调整。